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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一)不在离婚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某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财产、债务、住房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结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二)离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离婚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3)单位介绍信;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调解笔录;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类别,以登记时间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持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婚姻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明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向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出证人一方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国内一方或亲友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办婚姻关系证明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双方户籍证明;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还要提供本人签名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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