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市区内严禁贩卖幼禽幼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环境卫生违章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情节予以警告、处罚:
  (一)应建公厕而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位二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那个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二)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位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厕所造价的50%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一百元。擅自停用公厕的,处直接责任人罚款五十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五)公厕维护未达到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并处直接责任人罚款十元;
  (六)因清掏公厕不及时,造成粪(污)水溢流的,处责任人罚款五十元,并限在二十四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
  (七)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乱画的,处罚款十元;
  (八)无建厕条件的单位就近使用公厕,不按规定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的,可停止其使用;
  (九)公共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对逾期不设置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即清除,并可处以罚款五元;
  (十一)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十元(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对逾期不清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