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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二)各种运输车辆所装载货物不得沿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有密封车厢;各种车辆装载后,必须清扫外车厢,卸货后,立即扫净车厢。
  (三)凡入市车辆车轮、车身不洁,影响道路环境卫生的,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入市路口设置的冲洗站冲洗干净,然后方准入市。
  (四)不准向道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道路上冲洗车辆。
  (五)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城镇通行。不准在城镇内遗洒畜粪。在城镇喂牲畜时,要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 工程修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指定环境卫生负责人及清扫保洁人员随时清扫保洁,维护工地及占用地区的整洁。
  (二)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遮挡、围墙,并不得乱排污水。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须堆放整齐,对散体、流体材料应严密围挡,不得泄漏。
  (三)施工单位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要采取防污染措施,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四)施工所产废土要及时运到指定地点,不准混入生活垃圾内。
  (五)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到地平场净。
  第三十一条 植树、绿化、剪枝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绿化、剪枝等作业现场,由作业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二)在道路两侧和绿化小区植树,应及时将废(弃)土清扫、运除干净,主干路须在一日内,其余地区须在二日内清运完毕。
  (三)剪枝、伐树作业时,须随剪随扫,随伐随运,保持道路清洁、畅通。
  (四)草坪、花坛、绿地边沿的侧石应高于池内土面并勾缝严密,不设侧石的草坪、花坛、绿地内的土面不得高于路面。
  (五)草坪、花坛、绿地要经常保持整洁,用肥不准乱堆,移种花草、除草、除虫、松土、浇水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 掏挖下水道时污泥不得落地,并及时将污泥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临时储存污泥的容器,应置于适应地点,不得有碍环境卫生。
  道路、里巷、院落的上、下水发生跑、冒,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及时疏通、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市区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兔等家禽、家畜。与市区接壤的农业户必须圈养家禽、家畜,不得使家禽、家畜窜入市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禽畜的,须经所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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