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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日常保洁工作,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痰迹;
  (二)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倾倒,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排雨(污)水口内;
  (三)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并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第二十条 各类公厕须达到以下保洁要求: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面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冲刷及时,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夏季用药物消毒,不孳生蝇蛆;
  (四)空气流通,无恶臭;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二十一条 公厕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一、二类建筑标准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等;
  (三)随地便溺;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
  (五)在道路、广场、露天场所以及公共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树叶、废纸等;
  (六)损坏或挪用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环境卫生负责人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员,健全清扫保洁制度,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及时保洁;
  (三)保持市场范围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
  (四)市场内要设置适用的垃圾容器和果皮箱,所产垃圾、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
  (五)水产市场应设有畅通的上下水道设施;
  (六)建设、改造本市场区域内的公共厕所,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各种流动、固定摊点从业者,应携带扫具(或容器),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出售冰棒,必须脱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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