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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单位实行预约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单位实行预约登记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61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使用土地的权益,理顺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涉及利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利用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单位,在获取有关部门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市经贸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持有关土地权属证件,向市或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科)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预约登记表(附件一)。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政处(科),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对用地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土地权属和有关证件。对审查符合规定的用地,应在预约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在七日内签发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通知书(附件二),该通知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应重新登记。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用地,其外商投资企业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再报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待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执照后,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通知

                       1993年11月4日

附件一
                   京房地外(预)字(  )年第  号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预约登记表



              (划拨土地使用权)



申请用地单位:



宗地位置: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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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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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单位│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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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用途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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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区│            │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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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总│          │其中房基地面│院落面积  │应摊面积 ┃
┃面积 │          │积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申请合资面积│       │      │      │     ┃
┃(平方米)  │       │      │      │     ┃
┠──────┴┬──────┴──────┴──────┴─────┨
┃申请土地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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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人│原建筑面积(平方 │  房屋类别  │  房产证号  ┃
┃    │   │米)       │       │        ┃
┃房屋状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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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方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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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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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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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                                  ┃
┃                                  ┃
┃                                  ┃
┃                                  ┃
┃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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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主管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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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局地政科审查意见:                       ┃
┃                                  ┃
┃                                  ┃
┃                                  ┃
┃                                  ┃
┃                          (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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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地政处审查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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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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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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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事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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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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