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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须申请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原划拨
 土地使用权须申报登记并补办有关出让手续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2]第3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凡在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经出让和过户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手续。
  1.由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团(含区、县政府或企业单位自行组团)在赴港招商期间,与外商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的合资、合作合同的;
  2.与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已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三产业、商贸、科技等项目合资、合作合同的。
  二、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权属证件及有关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文本;
  5.主管部门关于成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批复;
  6.土地规划和利用设计条件。
  三、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备的,经批准后可依法签订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未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登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地价款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登记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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