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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
 登记发证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房政字[1993]第34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第十一条:“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地籍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之规定,各区县从1992年开始,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关怀下,均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开展了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摸索了经验、作了准备。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今年要在全市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发证的范围。
  凡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均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登记发证,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申请。
  二、依法确权,保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土地权属,认真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办事,确保发证质量。登记发证时,要坚持房地权属一致和先易后难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必须保护一致,土地权属有权纠纷的应暂缓确权。
  三、要加强领导。各区县房地局领导要十分重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扩大试点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在近期内就扩大发证试点工作的情况及安排情况,向区县政府做一次全面的汇报,以争取区县政府的领导支持。同时要搞好协作,主动与区县规划、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上与区县土地管理局有交叉的,要主动协商解决。房管部门内部要健全办事机构,充实人员,明确分工,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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