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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建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建委“关于颁发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房施字(1993)第205号)


修建一、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开发公司、监理公司:
  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92)京建法字第437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4月10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92)京建法字第437号)

各区县建委、各总公司(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1992年10月10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监督、管理的专营建设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大专院校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中央在京、外埠来京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建设监理单位,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的监理单位(或称工程管理、顾问工程师等)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下设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与所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的组成及其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经营业务范围,资金数量及监理业绩。
  第五条 凡申请成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管理机构按《办法》七条规定的项目提供资料,其中:
  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或组建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和聘用人员承担;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管理人员如系聘用的,只能被本市一个单位聘用,并须出具原离退休单位被聘证明。被聘人员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能承担施工现场的监理和管理工作,被聘人员(包括反聘人员)都不得作为本单位自有在册人员计算。
  专营监理单位自有在册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70%,兼营单位自有固定监理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须在一览表备注栏内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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