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签发开工指示;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并督促其实施;
5.核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对不合格的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6.检查工程质量,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的责令立即改正,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
7.验收、签订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理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8.督促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
9.根据工程建设和施工质量量测,认定完成的工程数量,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付款凭证;送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审查拨款;
10.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卫生设施,对不合格的提出改进要求;
11.处理违约索赔和合同未规定的问题;
12.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核验与竣工验收报告;
13.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4.核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定期进行回访,鉴定质量问题责任,按有关规定督促保修。
第六条 社会监理单位必须经市建委和规委办审核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经竞争获得建设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一项工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范围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确立建设监理关系之后,应向监理单位介绍工程项目和审批文件并拟定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范围和要求。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资格证书》,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一览表的资质证明文件。双方应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应的规定;
(二)现行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
(四)设计与施工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