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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项目都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一)列为国家和本市的大型和重点的工程项目;
  (二)利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商人投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和新产业、高科技开发区项目;
  (三)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
  (四)大、中型市政(包括公路)、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上述(一)至(三)项目工程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项目;
  (五)市政府指定的工程项目;
  (六)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实行监理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拟订和制定地方性的建设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
  (三)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
  (四)对中央在京和外埠来京的监理单位在京承接监理业务分别进行注册备案与审批;外国监理单位来京进行合作监理的资质审查与业务管理;
  (五)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
  (七)组织和管理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工作;
  (八)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勘察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及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各阶段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内容是:
  (一)勘察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核查设计和概(预)算。
  (二)施工招标阶段:
  1.向招标主管部门申请招标许可;
  2.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
  3.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4.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
  (三)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并申领开工证;
  2.审定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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