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关于颁发
《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房施字(1993)第204号)
修建一、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监理公司、开发公司:
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93)京建法字第029号“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10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3)京建法字第02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现颁发《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93年2月1日
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
建设部《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北京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符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的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