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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房施字(1993)第164号)


房修一、二公司,房管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器材公司、科研所:
  现将市建委(93)京建材字第056号《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1993年3月26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93京建材第056号))

各区县建委、本市和中央(部队)在京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
  为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关于1993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五项目标和八项措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1月1日起,凡在北京地区施工的建筑防水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必须严格执行(92)京建材字第377号文件《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精神,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层层负责的采购责任制,贯彻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认证、未加贴认证防伪标志的防水材料。购货单位财务部门要协助把好采购质量关,凭加盖“北京市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专用章”的有效票据入帐核销。
  二、为促进防水材料提高质量档次、上等级,自1993年4月1日起,下列防水材料在进行使用认证考核、复查及复试时执行新的质量检验标准或检测指标:
  聚氨脂防水涂料执行新颁布的JC500-92标准;
  SBS改性沥青油毡、各类水乳型、溶剂型涂料及其他特殊品种执行北京市建委规定的认证检测统一技术指标。
  三、新开发及尚未在本市工程中使用过的各类防水材料,须经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并报市建委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工程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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