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单位住房贷款,并负责贷款的评估、审查、监督及收回。
第三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个人和单位贷款办法时应充分考虑乙方实际操作需要;乙方在操作过程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应及时通报甲方解决。
第四条 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个人和单位住房贷款申请书,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订贷款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贷款合同副本送交甲方。甲方于接到贷款合同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拨付期将委托贷款基金划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须将收回的个人和单位偿还的本息,直接收入甲方在乙方的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并及时向甲方发送收款通知单。
第六条 每月初5日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送交个人及单位贷款户上月末帐面余额清单各一份。
第七条 甲方如发现乙方送交的凭证或报表有误,应及时通知乙方勘误;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勘误。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单位住房贷款,贷款呆帐风险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单位住房贷款,甲方按实收利息的10%付给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乙方在每次结息时扣收。
第九条 乙方应督促借款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需延期时,须报经甲方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确认为呆帐的贷款,乙方于确认日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支付呆帐资金的50%。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中需修改或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市房改办、市建行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