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
 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直属三个管房公司:
  为保证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掌握的口径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12号),凡1991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购房时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130元的本套楼房的建筑面积和阳台面积,均以130元计价。计价公式为:
实际售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30元
  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
  四、一户独用的平台按阳台计价,如平台面积超过8平方米时,超过8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按标准价的30%计价。
  五、以标准价购房的工龄优惠,必须按购房人本人的工龄计算工龄优惠额,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