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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用直管公房的,售房实行准成本价。1992年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每建筑平方米620-761元。位于城区和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的直管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750元左右。
  2.离退休职工或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住户,可按标准价优惠售房。现住房优惠的期限为1991年6月30日,此期限以分配住进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实行新房新制度,不再享受现住房优惠。以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不得享受工作单位资助的公积金。
  1992年标准价,城近郊区为每建筑平方米401-452元。位于城区和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的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可掌握在450元左右。
  3.1992年以前竣工的楼房价格,按房屋的完好程度成新折扣,一般每早竣工一年折扣1%。每套楼房的实际价格,由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科评估确定。1992年出售的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实际售价低于130元,均以130元计价。
  四、付款办法
  承租户以准成本价或标准价优惠购房者,其房价款均须一次付清。
  以标准价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的,给予应收房款20%的优惠,做为利息补偿。
  以准成本价购房一次付清房价款的,按市房改办[92]京房改字48号和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次付清房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其工作单位申请借款或向银行贷款。
  五、承租户购买的公有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住用、继承、抵押。五年后,可以转售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按届时准成本价转售的,房价款归转售者所有;按市场价转售的,超出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出租时,租金标准按届时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购买不满五年需转售时,由原售房单位按届时准成本价成新折扣收购。
  六、加强售后维修管理。住宅楼房售出后,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协助产权人成立楼房管理委员会,按建设部(92)19号令《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共同做好房屋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并对购房户提供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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