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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
                       199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
         (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

市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

                        1992年10月14日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承租户家庭共居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购房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限(两处以上住房者面积合并计算);超过面积标准的不能独立使用的部分不予优惠;能独立使用的部分应退交出租单位,暂时不退的按超标加租办法计收房租。
  三、售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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