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与新的拆迁管理规定不符)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6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征地拆迁服务公司、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保障城市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
《细则》的适用范围。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
《细则》。
二、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拆迁房屋较多、任务较大的,也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别由用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管理局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需要有过渡期的,过渡期满正式安置时安置用房的实际居住面积少于协议面积两平方米以上的(含两平方米)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屋的成本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经济补偿或另行择房安置。
四、临时过渡的被拆迁居民,其安置人口的年龄计算以拆迁人通知正式安置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