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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批复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批复
 (京房地字[1993]第246号)


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宣房(93)042号《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没有标明居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
  此复。
  附件:宣房(93)042号《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

                        1993年4月16日

           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房屋
        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
            (宣房(93)04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们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私人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此条款中关于私人自住房在实际应用时易产生误会,因目前的私房产权证标明的面积只有建筑面积,并没有自住房屋的居住面积,给拆迁的执行造成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可根据一贯作法和《细则》的本条条款的实际内容解释为“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自住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未标明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
  以上意见可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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