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乙方对房屋的装饰部分承担维修责任。甲方有对房屋正常安全检查和维修的权利,检查和维修房屋涉及乙方装饰部分需拆改时,乙方同意予以协助,拆改部分由乙方自行恢复。
九、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乙方迁出房屋时,除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恢复原状外,下列项目不得拆除:
1.
2.
3.
4.
5.
十、甲方不因乙方装饰房屋而提高房屋租金。
十一、使用电焊机等用电量较大的施工机具,必须向甲方报告,并按甲方指定的闸箱接线。
十二、乙方擅自扩大第一条约定的装饰范围、超过施工期限或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定补充条款。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期间有效。
补充条款如下:
附:房屋装饰技术要求
甲方: 乙方:
一九九 年 月 日
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住房地址:___________
乙方对其所有的_________房屋进行装饰,因装饰项目毗连甲方所有的房屋、涉及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房屋居住安全,特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装饰项目包括:
1.
2.
3.
4.
5.
6.
7.
其中第______项已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鉴定报告或意见附后)。甲方同意乙方的装饰项目。
二、乙方同意遵守《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屋装饰技术要求》,并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施工。施工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