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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在本通告颁布后,凡未经申报批准仍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或通告颁布以前因装修、装饰房屋损坏房屋结构逾期不报者,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者恢复房屋结构、设备原状并赔偿损失。

                        1994年2月15日

             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住房地址:__________
  一、乙方申请对其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饰项目和部位包括:
1.
2.
3.
4.
5.
6.
7.
  其中第____项已经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鉴定报告或意见附后)。甲方同意乙方的装饰项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协议。
  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屋装饰技术要求》,并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施工。施工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在装饰施工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有关房屋装饰的质量、工程预决算、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程竣工后参与验收,并将施工技术资料存档保存。
  四、乙方同意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同意由甲方参与验收,并主将施工技术资料移交甲方存档。
  五、乙方同意委托具有与装饰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因房屋装饰施工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经甲方同意拆除的各类隔断墙、门、窗、上水、下水、卫生设备、电气设备等房屋局部部件、设备,并不再修复者,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该拆除部位的恢复费用。
  七、因乙方装饰房屋造成向下层渗漏的,乙方须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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