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房地局有关贯彻《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几项具体工作安排是:
1.4月初召开专业会议,布置有关落实措施。
2.专业会后将举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房屋管理员及有关技术人员。
3.适时召开房屋装饰管理经验交流会。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计划,并组织力量对本单位所管房屋的用户装饰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调查结果报市局。以后每半年向市局汇报一次房屋装饰情况统计表。
附:1.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
2.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
3.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
1994年3月25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房屋装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就装修、装饰房屋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承租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和购买原直管住宅楼房的个人(以下简称房屋使用人)需装修、装饰房屋的,均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经批准后,由房屋使用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定“房屋装饰协议书”,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严禁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凡涉及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增大荷载,拆、改原有设备以及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装饰项目,均需经过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由鉴定站(室)提出处理意见。未经鉴定、批准的,按擅自拆改房屋处理。
三、装饰房屋要遵守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技术规定,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等建筑功能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设备及建筑物外观;不得影响毗连房屋正常使用和邻里生活;在房屋装饰施工期间,要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邻住户的干扰。
四、在本通告颁布前,因装修、装饰房屋拆、改房屋结构、设备的房屋使用人,均须在1994年4月30日前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