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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4]第145号)


18个区(县)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6个市级管房公司:
  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并下发了《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三委通知中“市、区(县)房管局有权对本市城镇居民装修、装饰、改造住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精神,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公有房屋装饰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房地局、6个市级管房公司(即:市第一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第二城建开发房管公司、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房管公司、市大成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北辰房屋管理公司和住总房屋管理修缮公司)和市房地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装饰管理,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和区、县属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审批房屋装饰的情况;与承租人或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签定房屋装饰协议的情况;定期检查自管房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多层、高层楼房的住户在装饰房屋中,有无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
  二、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对因房屋装饰而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报要积极安排,及时勘查鉴定,并在12天内出具鉴定报告。
  三、根据《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居民装饰房屋经审查批准后,由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或异产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管理单位签定装饰协议书(一式二份)。《城市公有房屋装饰协议书》和《异产毗连房屋装饰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在签定装饰协议时,可向申请装饰人(或房屋承租人)适当收取工本费,具体工本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2]第45号文件执行。
  四、为了搞好直管公房装饰的管理,市局编印了《关于加强房屋装饰管理的通告》,各单位要将《通告》广泛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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