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售后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修缮计划和修缮项目应事先向房屋所有人进行通报。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部位(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层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厅、排气孔道、通气天井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外管线,下水干管、雨落管、信报箱、垃圾道、烟道、避雷设施、化粪池、共用电视天线等。
第九条 售后楼房自售出后停租之月起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修,由售房单位负责。
第十条 售房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售后楼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以外的公用基础和配套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供电、人防地下室、消防、绿化)按政府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管理和维修。
供暖设备、电梯、高压水泵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修理、更新等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产权人共同负担。
售后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的来源是:购房人按所购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售房单位从回收的售房款中按购房人交纳本金的同等数额给以资助,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 公共维修基金暂由售房单位管理,专户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做为售后楼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银行累计结存利息不足修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转售房屋时,售房单位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房屋所有人拖欠应分摊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费的,可从其本金中扣还。售房单位对新购房人应照章另收共用部位维修费。
第十五条 出售直管住宅楼房的房价款作为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用于直管公房的更新改造、维修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的运营、维护、更新等方面的支出。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可提取回收房价款总额的20%按下列用途统一安排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