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
管理局《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3]第386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1993年7月5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住宅楼房售后维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和维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管住宅楼房售出后,楼房的维修管理由楼房管理机构负责;未组建楼房管理机构的,由售房单位负责。
第三条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内墙面、户内楼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包括自用户外楼屋顶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如需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拆改或维修加固,必须报请售房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私自拆改。临街门窗和阳台栏杆、扶手在进行维护修缮时,其形式和颜色应与本楼主体外形设计保持一致。
第五条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门厅、阳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含返水弯)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修缮。
第六条 房屋自用部位或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房屋所有人自行负担。
房屋所有人委托售房单位维修的,售房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维修费。
第七条 因装修、改善、维修或自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毗连房屋住户损失的,由责任人负修缮及赔偿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