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
(3)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申请人填写《安全鉴定申请书》。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应在申请书上注明。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于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之日起十二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自鉴定之日起十二日内提出鉴定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5.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有关鉴定标准,熟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参加,并须确定鉴定负责人。
6.属于一、二类工程的房屋安全鉴定,应由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内的高级工程师担任鉴定负责人;属于三类工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内的工程师担任鉴定负责人(工程类别详见附件二房屋鉴定分类表)。
7.鉴定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
计量法规定的检定程序执行。
8.《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
(1)房屋概况(设计、施工变更、使用及修缮等情况)
(2)现场检测记录
(3)工程检测结果
(4)复核计算结果
(5)房屋损坏原因分析
(6)鉴定结论
(7)处理意见
9.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审核。
10.《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对外文件须由站长(室主任)核准签发。
1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局申请复议,市房地局修缮处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移交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予以复核,如对总站鉴定结论有异议,则报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审查委员会复核,复核后出裁决书。
裁决原鉴定结论有误的,其复核鉴定费用由原鉴定单位支付,裁决维持原鉴定结论的,其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复核鉴定者负担。
12.鉴定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相应的标准、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相适应,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3.鉴定项目(复核鉴定)的原始记录资料、文件等应立卷整理,一并存入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199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