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1.市房地局组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审查委员会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并负责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
2.房屋安全鉴定站(室)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在本辖区内承担相应的鉴定业务,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超过其资质等级的鉴定业务,应移交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进行鉴定。
3.房屋安全鉴定站(室)均须建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台帐。按期向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报送《房屋安全鉴定季报表》。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5.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对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每三年一次资质复审的依据。
6.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批准之日起满三年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房地局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者,重新核发机构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逾期三个月不申请复审的,由市房地局吊销其机构等级证书。
7.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变动,按规定须报市房地局备案或审核、批准,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原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不再担任鉴定工作时,由各站(室)负责收回其资格证书,并送交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8.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并接受审查。
9.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并可按以下原则分配:10-30%用于鉴定人员的劳务补贴和奖励;40%用于站(室)的建设;25-45%上缴各自的行政领导机关;5%、最少500元作为行业管理经费,于每年12月5日前上缴市房地局。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1.要求房屋安全鉴定,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有关部门的直接委托进行鉴定。
2.申请人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房屋的原始技术、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