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3]第091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
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1993年3月23日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市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3.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
(1)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破损而需进行鉴定的;
(2)申请危险房屋翻建或成片危改项目的房屋需进行鉴定的;
(3)因改变房屋用途需进行鉴定的;
(4)因买卖房屋需进行鉴定的(不包括新建成的房屋);
(5)工商开业或营业性用房需进行鉴定的;
(6)由于房屋安全引起的法律纠纷而需进行鉴定的;
(7)由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而需进行鉴定的;
(8)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依据建设部《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工业与民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以及现行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执行。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使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认真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严格遵守工作守则(见附件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享受一定的劳务补贴,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贡献者应给予奖励。
7.各房屋安全鉴定站(室)执行统一的取费标准。各鉴定站(室)的收入,原则上应用于鉴定站(室)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