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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9.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78]109号文件)。
  10.城市房屋修缮须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镇房屋的防汛经费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1.各级直管公房及托、代管房屋的检查经费由各级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在年度房屋安全检查经费中列支,抢修及恢复性修缮经费由修缮经费项下列支。
  2.单位自管房屋检查,抢修及修缮经费,由产权单位自行解决。委托房管部门代查、代抢修、代恢复性修缮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3.私人所有房屋安全渡汛的安全检查及抢修费用,按市政府及市房地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防汛工作的计划管理
  各级防汛领导小组,每年上汛前要结合本单位安全防汛组织,汛期施工、汛中防范重点及措施等编排当年渡汛工作计划。各区(县)局、公司于当年五月三十日前将计划报市局防汛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防汛工作的施工管理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当年汛期中进行的修缮工作项目,制定雨施方案。特别对汛期或临近汛期进行的屋面防水施工,应严格落实防雨措施。保持房屋在雨汛施工中的正常使用,减少对住户的干扰。
  第二十四条 防汛工作的汛期监督管理各级防汛领导小组,要加强汛前、汛中不同阶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抽查或联合检查,抓住重点,防范疏漏,解决疑难,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渡汛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防汛工作的总结报告制度
  各级防汛领导小组在每年下汛后,及时总结渡汛成果、成功经验,事故教训,好人好事。各区(县)局、公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防汛总结报市房地局防汛办公室。
  日常的种类统计报表,按要求、按时逐级上报上一级管理机关。

第七章 责任、纪律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查与修缮的责任和纪律
  1.房屋安全检查要做到对房屋的危险隐患百分之百的查出来;对房屋的每个需要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危险隐患要百分之百地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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