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事故现场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抢救的有关过程,保存现场状况的记录资料。
4.会同街道居委会、公安、保险等部门清查财物损失情况,登记造册。
5.发生房屋严重破坏事故时,除应立即向市房地局防汛办公室电话通报情况外,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局详细书面报告,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五章 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城镇房屋防汛的管理责任:
1.私有自住房的汛中住用安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管部门负责监督。
2.私有出租房的安全渡汛,凡执行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查房或危房抢修;凡议价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查房或危房抢修。房管部门负责监督。
3.单位自管公房的安全渡汛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无检查或抢修技术条件的,可由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查、代修。
4.已征用尚未拆除房屋的防汛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由用地单位负责。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上的监督。
第二十条 城镇房屋防汛的法规和技术文件:
1.房屋安全检查要点,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检查技术要点》执行。
2.房屋安全检查技术鉴定,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
3.房屋抢修与修缮,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平房木结构加固技术》及《房屋大、中修工程定案和验收标准》。
4.房屋完损状况评定,依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完损等级评标准实施规定》。
5.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6.危险房屋修缮管理,执行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
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7.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执行建设部《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8.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管理,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89]5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