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汛期,各级防汛组织实行有领导干部带班的昼夜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要有专人值守。对群众来电、来访、来信均应详尽记录,迅速传达,礼貌答疑,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危险房、积水房、老旧破损房清册。汛前认真组织有目的的房屋安全复查。复查工作以老旧破损房、异产毗连房的天沟、开间明柁,危险院墙,低洼积水院防水措施的有效程序,楼房地下室回水倒灌等为主要内容。要有复查记录,并有复查人员签注的查定结论。
第十六条 实行“雨季不过查房不止”的制度。在雨汛过程中,各基层单位均需安排人员按分工的责任区、段认真进行雨中、雨后的巡回检查。登记房屋的安全状况,漏雨部位,积水情况。雨后及时组织修复。巡查中发现的房屋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抢修、抢险。
第十七条 雨中抢修抢救措施:
1.雨中用简易的换瓦、苫盖等方法可以消除漏雨的,立即予以换瓦或苫盖。
2.墙体湿透,墙体内侧漏水流淌,苫盖无效,且墙体有下沉、倾斜、变形情况的应立即支顶防护,必要的应转移住户。
3.木屋架及砼承重构件滚动、倾斜、裂隙发展增大的,立即支顶、加固防护。险情严重的,转移住户。
4.地区或庭院积水严重,查明积水原因,堵挡进水孔道,设泵抽水。设法控制市政雨(污)水口的积水回灌。
5.人防工事或其它地下洞穴沉陷,秧及房屋安全的要查明情况,估计可能波及的范围,立即转移住房,支顶房屋。报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废弃坑、井、洞穴塌陷的立即组织回填。
6.因地表沉陷造成地下埋置的上、下水管道线破、裂,使地面塌陷范围继续扩大的,报告有关部门并关闭事故区管线前、后端的截门,堵住管道上游的入水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7.临街院墙倒塌,立即清理现场,防止阻塞交通。临街房屋倒塌,局部清理后,立即加设遮挡,以免有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 房屋破坏事故的处理:
1.发生房屋严重破坏事故,要保护现场,首先抢救伤亡人员。一般损伤的可护送就近医院医治,伤势严重的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救治。
2.报告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治安保护。房屋破坏波及市政煤气、热力、供电等线路或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