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防汛办公室由行政、技术、管理、器材、劳动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防汛常务工作。
第七条 所、队、分公司等基层单位应组织抢修专业队伍,服从本区(县)局、本公司直至市局防汛指挥部的调遣。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八条 对房屋定期进行汛前的安全检查是防汛的重要准备工作。经房屋安全检查发现的断柁、断檩、柁头(柱根)糟朽,墙身严重歪闪酥碱;楼房外檐装饰灰皮酥裂等急迫性有碍安全的工程,要采取断然措施,及时组织抢修排险。
第九条 认真落实汛前的房屋安全修缮工程。
1.增加房屋安全度的木结构加固工程;一般危险的房墙拆砌工程;已掌握的严重漏雨楼、平房的补漏工程;浸泡房屋建筑的积水排除工程应在当年上汛前完成。
2.严重危险需翻挑的平房大修工程应在当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因工程数量较大,限期内完不成的,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支顶、加固,动员住户迁出,拆除危险房等有效措施。
3.严重老朽危险的电线更新工程,应在六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妥善安排防汛、渡汛工程:
(1)直管房屋庭院中的下水管线,在当年六月底前普通疏通一遍。全部吊井、联接井等下水设施在疏通下水道的同时清掏一遍。
(2)汛前有计划地安排化粪池的清掏,积淤外溢化粪池要及时清掏。残缺、破损的化粪池(井)盖补换整齐。
(3)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六月底前普遍疏浚一遍。
(4)组织专业人员对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及共用电视天线等避雷设施进行接地、防雷性能的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杜绝雷击事故。
第十一条 准备足够的抢险用材料、车辆、防水照明的灯具、水泵等器材。专料(具)专用,专人保管,不准挪用。电动排水泵用电源的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重点的防范地区(点)要制定汛中群众紧急避险、转移、安置方案。
第四章 渡汛实施
第十三条 市城镇房屋渡汛的上汛时间一般定为当年六月上旬的第一个星期一,下汛时间为当年九月十五日。各区(县)局、公司当年的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抢修组织人员名单及值班表于五月十五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防汛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