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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5日)废止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修字[1993]第077号)


十八个区(县)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各开发公司房管公司: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缮管理处。
  特此通知

                        1993年2月11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城镇房屋的安全住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加强城镇房屋维修,提高房屋修缮水平和房屋完好率,确保人民群众房屋住用安全,实现“少塌房、不死人、安全渡汛”,是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经营、修缮公司均应执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镇房屋防汛实行行政管理。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三位一体,对辖区内房屋安全实行“谁有谁保,谁管谁保,谁查谁保,谁修谁保”的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设城镇房屋防汛指挥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管经营、修缮公司,应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辖区防汛工作的实施。
  市局、区(县)局、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成防汛指挥网络,负责全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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