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第35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现对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
  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
  4.《办法》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5.危险房屋符合《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办法》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