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第35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现对实施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定抵押房地产的范围
1.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其土地不予评估。
2.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
3.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非住宅房屋,不能设定抵押。但租赁双方修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后,该房屋可以抵押。
4.
《办法》第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是指房屋的用途为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包括出租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屋。
5.危险房屋符合
《办法》规定的,可设定抵押。
二、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
《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五种文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京房产籍字(1994)239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交相关的六种文件。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按其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全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