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
  一、下列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按下列情况分别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1.外国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其房地产或期得权益房屋进行抵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除须提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级权力机构批准以其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抵押房地产保险单复印件。
  6.以出租房屋作抵押的,还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影印件。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日期以收到全部证件之日为准。
  五、产权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文件及抵押物进行审核无误的,须在抵押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进行抵押的,自登记日起30日内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利执照》。
  六、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权人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