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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审批事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产籍字[1994]23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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