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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8日)废止(原因: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
 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房办字[1994]第02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勘察测绘所草拟的《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市局同意这个办法,请试行。

                        1994年1月13日

        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测绘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为了更好地配合城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行,特制定房地平面图测绘的奖励办法如下:
  一、定额标准:
  1.3000平方米以下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300平方米;
  2.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450平方米;
  3.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的户院面积每工日完成650平方米;
  4.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户院面积执行地籍图定额。
  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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