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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3年2月1日起,凡市政府批准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由市房管局办理具体用地手续的,在批准文件上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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