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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附件二:
              基准地价表使用说明

  (一)基准地价的构成
  1.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其中,出让金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受让者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费中纯收入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是指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已投入和近期预期投入的费用部分,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是指用于征地、拆迁及平整土地等费用部分。
  2.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熟地出让和生地出让。
  (1)熟地出让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七通一平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熟地的基准地价应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三部分因素构成。
  (2)生地出让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未完成拆迁补偿和七通一平等。生地的基准地价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两部分因素构成。
  (二)土地用途分类
  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公寓、住宅及工业用地四类。其中:商业、饮食、金融及旅游用地为一类;高档公寓、办公楼及服务用地为二类;一般住宅用地为三类;工业、仓储用地为四类。各类用地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地价区类的划分
  根据地价水平,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共分为十类地价区,体现了级差地价。
  每类地价区的具体分布,见附件2。附件中未包括的地区,根据相邻区位或参照区位确定。
  (四)基准地价表所列各项标准及使用方法
  1.各项标准的含义
  (1)出让金标准,指在不同地价区、不同性质的用地,且容积率为1,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基准价格。容积率高于1时,应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2)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指每建筑平方米应缴纳的配套费,包括大市政费、四源费和小区建设配套费。配套费不分地价区,不分土地用途,按同一标准执行。
  (3)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标准,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等各种费用。按照不同地价区类划分。
  2.使用方法
  在具体测算宗地每平方米基准地价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修正和计算:
  (1)出让金部分:
  a.容积率修正。容积率修正系数为:

┌──┬────┬──┬──┬──┬──┬──┬──┬──┬──┬──┐
│容积│1或<1 │2  │3  │4  │5  │6  │7  │8  │9  │10 │
│率 │    │  │  │  │  │  │  │  │  │  │
├──┼────┼──┼──┼──┼──┼──┼──┼──┼──┼──┤
│修正│1.00  │1.91│2.74│3.50│4.20│4.90│5.60│6.30│7.00│7.70│
│系数│    │  │  │  │  │  │  │  │  │  │
└──┴────┴──┴──┴──┴──┴──┴──┴──┴──┴──┘

  b.年期修正。当出让年限小于最高年限时,按下列公式修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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