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系统或区、县主管部门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由系统或区、县主管部门审定,编报市政府,并分级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结合实际,编制年度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开展解困工作,并将解困计划与解困结果报市政府。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张百发常务副市长主持。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房改办协助。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几项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计委负责编制建设小康住宅加快解困的综合计划,包括5年计划、3年计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搞好人、财、地、房的平衡。
  二、市建委负责编制小康住宅的供给和建设计划,将建造数量和竣工日期具体落实到开发建设单位。
  三、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小康住宅建设资金国家、单位、个人三者负担的比例和有关政策。
  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供给计划。
  五、市土地局负责协调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
  六、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申报和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拆迁安置工作。
  七、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康住宅的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实施康居工程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重报等手段,骗购政府扶持建造的小康住宅,禁止挪用小康住宅。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为了解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高收入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可按市价向社会直接出售住宅,并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买卖手续。
  第三十条 远郊区、县可依据本规定,综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