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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建设小康住宅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及区、县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康住宅及其它各类房屋,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征用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除市及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凡承担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任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本方案第八条向市及区、县政府提供小康住宅后,其余30%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的各项税费,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小康住宅的投资,计入小康住宅的造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存储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作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小康住宅的启动、周转资金。

               小康住宅的出售

  第十六条 小康住宅按成本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住宅建设成本,结合地段、环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购买的小康住宅,可以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准成本向住房困难户出售。
  购房户须一次付清房款。购房户可自行筹款;也可以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按规定还本付息;还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代职工向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或职工购房的垫付资金,垫付资金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归还。职工还款额,扣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个人还款部分每月不得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委托贷款额或垫付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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