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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1993]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本世纪末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目标,就北京市而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矛盾是住房,关键问题是能否如期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为此,市政府决定实施康居工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
  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张百发常务副市长主持,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市房改办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保证康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负责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重点抓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小康住宅的建设和筹集工作,把康居工程落到实处。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康居工程的监督、检查,防止不正之风。

                         1993年9月17日

             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小康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住宅。
  康居工程是指建立小康住宅供给和分配体制及制定、实施与该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康居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
  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三、分配和出售小康住宅;
  四、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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