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请示的批复
(京政发〔1994〕11号)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你办《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93〉首规办秘字第239号)收悉。
为了提高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水平,市政府原则同意你办请示,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附: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1994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居住区建设要有民族风格,色调协调,错落有致,多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并要充分合理利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为有效地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住区(含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下同)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划方案阶段,主要研究居住区建筑的布局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二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并要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即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总布局要真正体现“舒适、方便、安全、优美”的要求。单体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规定的每户最低建筑面积标准(即一室一厅户型为45平方米;二室一厅户型为56至58平方米,三室一厅户型为72平方米左右);每套单元住宅室内布局要体现“三大一小一多”(即大厨房、大卫生间、大客厅,卧室相对小,壁柜多)的要求;住宅建筑的外观形式要高低错落有致,并与古都风貌相结合,避免“豆腐块”、“排子房”;对多层住宅的“大平顶”和高层住宅的水箱、电梯间等设备用房的外观形式,要研究从墙体到屋顶的改进措施,力求外观形式多样化。
三、在继续贯彻执行现行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的基础上,适当合理地提高居住区土地利用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的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均按1.6倍控制;公共绿地布局要合理,不能降低人均绿化指标;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执行新修订的定额指标。允许多建一些有偿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