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筹措的住房资金,优先用作建设或购买小康住宅的启动、周转资金。各有关金融部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康居工程专项贷款。
外埠和外商来京合资、合作建设小康住宅,可享受与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单位相同的优惠政策。
三、建设、筹集小康住宅的主要渠道
(一)各单位要利用自建、合建、联建等多种形式建设小康住宅,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各系统所属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在本系统范围内开发建设住宅总量的70%作为小康住宅,用于解决本系统职工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建房屋总量(本开发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除外)的70%作为小康住宅。市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解决市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无工作单位居民和单位无力资助的职工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四)除上述各类公司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将每年竣工住宅面积总量的30%上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其中20%作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等专项用房,10%作为小康住宅。
(五)各区、县政府要将危旧房改造作为解决小康住宅的一条渠道。危旧房改造之前,要认真摸底调查;动迁之后,要核减住房困难户数字,并报困难户所在区、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汇总后,报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康居办)。
上述各项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的情况,一律报市康居办,由市康居办统筹分配或备案。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供小康住宅,不能足额提供的,从其商品住宅中补足。禁止倒卖或加价出售、挪用小康住宅。
四、建设康居小区及出售小康住宅的有关手续
(一)凡将整个小区专门用于开发建设小康住宅的,要符合《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经市康居办认定后,可确定为康居小区。康居小区全部享受康居扶植政策。所建住宅总量的70%作为小康住宅后,其余30%作为商品房以市场价向社会公开销售,所得销售收入,用于平衡该小区开发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费用。
(二)承担建设小康住宅的各有关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要积极筹措小康住宅建设用地,首先在自有用地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向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