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
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建委、市政府房改办、市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保证本市康居工程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康居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事宜。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
方案》实施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京政发〔1993〕50号),切实做好本市小康住宅的建设、筹集和分配使用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保证首都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提前实现小康,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加强实施康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分工合作
在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市建委负责实施康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房改办等部门协助配合。
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根据各区、县政府和各系统所报的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全市康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小康住宅的建设筹集与配合;拟订小康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
各区、县政府和各系统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康居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依据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编制的康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计委负责拟订康居工程专项投资计划;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康居工程专项用地规划,并落实各年度小康住宅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小康住宅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市房管局负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积极筹措小康住宅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