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与现在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并已有新的法律、法规替代)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劳动争议
  第八条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台胞投资企业。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需要的职工,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指导和协助下,可以从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招,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本地区招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收。企业应将招收人数、工种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合理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商定。
  台胞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