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批评索赔和投诉、起诉。
第七条 消费者行使权利时,应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挑选商品时应爱护商品;承担不按说明书使用使商品损坏或招致自身危害的责任;投诉、起诉应实事求是。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讲究职业道德,坚持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生产、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厂名、厂址。有保存限期的商品,必须如实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企业生产、经营药品应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严禁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商品。
第十一条 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擅自提级提价,滥收费用,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尺少秤,假冒商标。不得搭售商品。
第十三条 出售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按规定包修、包换、包退。经营家用电器,必须有维修条件或委托代修单位。
第十四条 出售需要开封、测试的商品,应当场开封、测试。
第十五条 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法规,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商检、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新闻舆论机构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