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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补偿与处罚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地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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