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补偿与处罚
第六章 处理程序和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五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地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