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废止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7年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
第三条 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司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六条 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由选择商品、服务。
(三)了解和选择商品、服务时不受欺诈。
(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
(五)购买的商品原有缺陷,有权要求修、换、退。
(六)受到商品和服务原有缺陷的损害,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赔礼道歉;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