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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失效]

  (二)争议的房产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
  (四)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不能行使管理权的;
  (五)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由自己处理的。
  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可把前款所列房产纠纷交区、县级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处理。
  各区、县级市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也可把它管辖的房产纠纷报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在房产管理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必须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房产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员经考核取得资格后,由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请。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产纠纷,由仲裁员三人或五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仲裁员。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争议不大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指定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
  第十八条 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房产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房产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房产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房产纠纷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受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受理后知道的,也可在仲裁庭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九条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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