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 技术权益
  第七章 技术贸易费用与税收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委托、合作技术开发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贸易机构;
  (三)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五)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